物业管理

物业被解聘赖着不走,业主怎么申请行政处罚?

点击复制标题网址

——温馨提示——

已复制到剪贴板,可粘贴到下一处。


时间:   查看:1010

编者按:

物业合同终止后,原物业公司必须按期退出管理区域,不得以未交接为由拒绝撤场。拒不退出构成行政违法,住建部门可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业主可通过业主大会合法解聘物业,行政机关仅需审查合同是否终止即可作出处理决定,无需等待民事纠纷解决。原物业应无条件退出,为新物业进场创造条件,否则将面临行政处罚甚至强制执行。

物业公司被业主解聘 拒不退出小区被行政处罚

  物业服务关系着千家万户的居住品质。物业公司服务不达标、拒不整改,无法满足业主居住需求时,业主有权依规解聘物业、更换服务主体。

  但现实中,部分物业公司合同终止、被业主合法解聘后,拒绝办理交接手续,拒不退出物业服务区域。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

  1.案情回顾

  某物业公司因被某小区业主大会解聘,但未在规定期限内退出原物业管理区域,某区住建委作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限期退出物业管理区域。期限届满后因该物业公司仍未退出,区住建委遂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其处以罚款处罚。

  该物业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其主张因本案涉及的相关民事争议尚未解决、尚未完成交接手续,故其未能退出物业管理区域。一审法院判决驳回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物业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2.法院审理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的规定,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原物业公司退出物业管理区域是其法定义务,与是否存在民事争议无关。且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交接义务与退出义务具有独立性,行政机关作出责令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的决定时,仅需审查双方物业服务合同是否终止,无需考虑民事纠纷是否解决,亦无需以交接手续完成作为前提。

  因物业公司未在法规规定的期限内退出原物业管理区域,区住建委作出的《责令改正通知书》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并无不当。后经两次现场检查,该物业公司仍在为案涉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小区内相关公共设施设备等仍由该物业公司管理。区住建委据此认定该物业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且不存在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的情形,故依据该条例第九十七条及《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相关规定对该公司予以处罚,并无不当,处罚幅度亦适当。综上,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3.法官说法

  在物业服务合同解除后,原物业服务人应当依照《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履行交接义务并退出物业管理区域,二者之间没有先后关系,原物业服务人不得以未完成交接工作为由拒绝退出小区。

  即便在法定期限内未完成交接工作,原物业服务人亦应按期退出物业管理区域,为业主选聘的新物业服务人进入小区提供便利条件,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拒不撤场的行为,不单纯属于违约行为,同时构成行政违法行为,相关主体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文原载于《北京青年报》   来源: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26年08月11日第10版

  供稿:行政庭

  作者:李茜 李晓林

专家评析

————知法善用、保护权益————

(以下评析仅针对特定的情形,若情况不同请咨询邓杰律师)

物业合同终止后,原物业公司必须无条件退出小区,未完成交接绝不是赖着不走的合法借口。很多业主以为解聘物业后只能靠打官司慢慢耗,实际上行政机关有权直接责令物业退场并处以罚款,这条路比民事诉讼快得多。业主关键是要把业主大会开规范,解聘通知送到位,留下书面证据。一旦发现物业超期滞留,别犹豫,立即向住建部门投诉,配合调查固定证据。如果行政处罚后物业仍不执行,及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同时要注意,新老物业交接期间产生的损失,业主有权向原物业追偿。法律已经给业主配好了工具,关键看会不会用、敢不敢用。

维权攻略

————类案参考、行动指南————

(以下攻略仅针对特定的情形,若情况不同请咨询邓杰律师)

召开业主大会表决

先由业委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就解聘现有物业公司进行投票表决。注意留存会议通知、签到表、表决票、计票结果和会议记录,确保程序合法。决议内容要明确写出解聘决定和限期退出的要求,这些材料后面是证明解聘合法有效的核心证据。

书面送达解聘通知

业主大会作出解聘决议后,要用书面形式通知物业公司,建议采用邮政特快专递并保留回执,或者当面送达让对方签收。送达日期很关键,因为合同终止和退出期限都是从这时候开始算的,没有送达证据后面很难证明物业超期未退。

整理物业服务合同和履约证据

把原来签的物业服务合同、物业费缴纳记录、平时拍摄的物业服务质量照片视频、业主投诉记录和物业的整改回复都收集起来。如果是因为服务不达标解聘的,这些能证明解聘有正当理由;就算不是,也能证明双方确实存在物业服务关系。

向住建部门投诉举报

物业公司到期不退场,业委会或业主代表要赶紧向住建部门提交书面投诉材料,附上业主大会决议、送达回证、物业拒不退出的事实证据。写清楚小区名称、物业名称、合同终止时间和目前仍然霸占小区的情况,要求行政机关依法查处。

配合现场调查和取证

住建部门接到投诉后一般会去现场检查,业主要积极配合,带执法人员看物业办公室、设备房、门禁系统这些还在原物业控制下的地方。可以自己同步拍照录像,记录检查时间、在场人员和物业仍在管理的事实,作为后续补充证据。

申请强制执行和索赔

如果行政处罚决定下来后物业还是不走,业主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同时因为物业超期滞留给小区和业主造成损失的,比如新物业进不来导致服务空白期的损失,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原物业赔偿,这时候前面固定的证据就都能用上了。

问疑解惑

————提出问题、得到解答————

(以下问答仅针对特定的情形,若情况不同请咨询邓杰律师)

问题1:业主大会解聘物业后,原物业赖着不走算不算违法?

答:算。物业合同一旦终止,原物业公司就必须在规定期限内退出小区管理区域,这是法定义务。就算双方还有费用纠纷或者交接没做完,也不能成为拒不退出的理由,否则不仅违约还构成行政违法,住建部门可以直接处罚。

问题2:物业公司以没交接完为由拒绝撤场,这种说法站得住脚吗?

答:站不住脚。法院明确认定,退出义务和交接义务是相互独立的,不存在先后顺序。就算资料、设备还没交接清楚,原物业也必须先退出小区,交接问题可以通过其他法律途径解决,不能拿这个当挡箭牌。

问题3:物业公司拒不退出,业主应该找哪个部门处理?

答:找当地的住建部门。业主或业委会可以向行政机关提交书面投诉,由其对物业是否按期退场进行调查核实。确认合同已终止且物业未按期退出后,相关部门会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逾期不改的可以直接罚款。

问题4:住建部门处罚物业需要等民事纠纷判完吗?

答:不需要。行政机关作出责令退出决定时,只需要审查物业服务合同是否已经终止,不需要考虑双方有没有民事争议,也不以完成交接为前提。这样设计的目的是防止物业故意拖延,及时保障业主权益。

问题5:物业被处罚后还是不肯走,业主还能怎么办?

答: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同时业主大会可以选聘新物业进场。新物业进场后,原物业继续霸占小区提供服务的行为本身就是违法的,业主还可以就因此造成的损失向原物业索赔。

问题6:业主解聘物业需要走什么程序才有效?

答:应当由业主大会按照法定程序表决通过。通常需要达到法定的业主人数和面积比例,形成有效的业主大会决议,然后书面通知原物业公司。程序合法合规的解聘决定,从通知到达物业时即产生合同终止的效力。

发表评论:

验证码

评论记录:

未查询到任何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