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居农村村民遇征收,如何争取宅基地合法补偿?
编者按:
农村村民户籍未迁出村集体,即便长期在外居住,依旧保留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和合法宅基地使用权。行政征收中,行政机关不得以村民在外生活、地上房屋为违建已拆除为由,拒绝给予宅基地征收补偿,村民可依法主张自身征收补偿权益。河南省信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陈某行政征收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0)最高法行申1351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省信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某A。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某B。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某C。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某D。
法定代理人:某A(某D母亲)。
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河南省信阳市人民政府。
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河南省信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东街道办事处。
再审申请人河南省信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信阳高新区管委会)因与被申请人某A、某B、某C、某D(以下简称某A等四人),二审被上诉人河南省信阳市人民政府、河南省信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东街道办事处行政征收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豫行终376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信阳高新区管委会申请再审称,某A等四人不享有宅基地使用权,因其户籍所在的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刘洼村陈庙组集体土地(含宅基地)在信阳××新区××2017年征收房屋之前,已被土地征收部门征为国有,陈庙组已领取土地补偿款,某A等四人已经取得土地补偿款权利。某A等四人无房屋,此前存在的两间违法建筑已被行政执法主体强制拆除,信阳高新区管委会是房屋征收主体而不是土地征收主体,既未征收过某A等四人的集体土地,也未拆迁过其房屋,二审法院责令信阳高新区管委会对其予以补偿没有法律依据。某A等四人亦未对其诉请的1085500元提供法律及地方规范性文件依据。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申请再审,请求:依法撤销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豫行终3767号行政判决,改判驳回某A等四人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一项基本权利,应当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本案中,某A作为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刘洼村陈庙组村民,户籍一直未变动,应当依法享有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各项权利,包括宅基地使用权。某A结婚后,其随迁入户的丈夫和所生子女亦均依法享有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各项权利。虽然其家庭长期在外居住生活,但并不因此丧失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和宅基地使用权。尽管某A等四人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建设房屋,所建房屋被认定为违法建筑并已被强制拆除,但仍享有宅基地使用权利,信阳高新区管委会应当基于某A等四人合法享有的宅基地使用权对某A等四人予以补偿安置。至于某A等四人在该宅基地上是否有合法房屋,则是补偿安置过程中确定补偿标准的考量因素之一,信阳高新区管委会仅以某A等四人所建房屋属于违法建筑、原住房已坍塌为由,拒绝给予某A等四人补偿安置的主张不能成立。因此,二审法院确认信阳高新区管委会对某A等四人不予补偿的行为违法,认定某A等四人具有获得征收补偿的权利,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综上,河南省信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河南省信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再审申请。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维权攻略
————类案参考、行动指南————
(以下方法仅针对特定的情形,若情况不同请咨询邓杰律师)
固定身份证据
整理本人及家属户籍登记信息、村集体成员身份证明、长期户籍未变动的佐证材料,证明自身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夯实宅基地使用权的权利基础。
梳理征收事实
收集案涉土地征收公告、征收范围文件、征地补偿发放记录等材料,证明案涉宅基地已纳入征收范围,征收主体实施了行政征收行为。
留存拒补凭证
保存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予补偿通知、口头拒补的录音、沟通记录等证据,固定行政机关拒绝履行补偿安置义务的事实。
提起司法诉讼
针对行政机关违法拒补行为,依法向对应层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主张自身宅基地征收补偿的合法权利。
跟进审判维权
一审、二审败诉后,若存在法律适用错误、事实认定偏差,可依法申请再审,通过司法程序纠正行政机关的违法行政行为。
落实补偿权益
拿到生效胜诉判决后,督促行政机关履行补偿安置义务,若对方拒不履行,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问疑解惑
———提出问题、得到解答————
(以下问答仅针对特定的情形,若情况不同请咨询邓杰律师)
问题1:长期在外居住村民有宅基地补偿吗?
答:村民户籍未变动,未丧失村集体成员资格,即便长期外居,依然享有宅基地使用权,征收时可依法获得对应补偿,行政机关不得无故拒补。
问题2:违建房屋被拆还能要征收补偿吗?
答:可以。违建房屋被拆除仅影响地上房屋补偿标准,不会灭失村民合法的宅基地使用权,征收方仍需针对宅基地权益给予补偿安置。
问题3:村集体成员资格如何认定?
答:核心依据为户籍是否保留在本村集体,户籍未迁出、未丧失集体成员身份,即享有宅基地、征收补偿等集体成员专属权益。
问题4:行政机关能否以无房拒补偿?
答:不能。宅基地使用权是独立的合法权益,地上房屋状态并非判定是否补偿的唯一依据,仅可作为调整补偿标准的参考因素。
问题5:随迁家属是否享有村集体权益?
答:本村村民婚配入户的配偶、子女,依法取得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同等享有宅基地使用、征收补偿等各项合法权益。
问题6:不服征收拒补决定如何维权?
答:可通过行政诉讼主张权益,司法机关会依法审查行政机关拒补行为的合法性,确认村民合法的征收补偿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