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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返佣金中介不兑现,购房者应该如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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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09-10   查看:1043

编者按:购房返佣金中介不兑现,购房者应该如何维权?

  说好的“购房返现”呢?

  承诺买房返佣金

  事后又反悔

  购房者该如何维权?

  一起来看看这个案例吧!

  案情简介

  王某经熟人介绍,认识了在深圳从事房产中介工作的张某。2020年下半年,王某有意购置房产,便委托张某推荐合适的楼盘,张某遂向其推荐了自己正在代理的某房地产公司的公寓项目。看过楼盘后,王某虽有意购买,但对价格仍有犹豫。

  为促成交易,张某主动提出让渡自己卖房佣金中的12万元给王某,王某基于该返佣承诺购买了房屋,并与张某签订了《返佣协议书》,约定张某取得佣金后三日内将返佣款项支付给王某。但此后张某一直以开发商未结佣为由,拒绝支付该款项。王某遂诉至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张某向其支付12万元及利息。

  法院审理

  本案为中介合同纠纷。王某提交的《返佣协议书》、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足以证明,双方之间已就王某经张某介绍购买案涉房产,在开发商支付代理佣金后,王某可从张某处获得12万元佣金返点达成合意。《返佣协议书》系张某以个人名义向王某出具,张某亦确认其与王某沟通时并未披露过其背后的中介公司,故法院认定张某向王某出具的《返佣协议书》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

  根据开发商陈述意见及佣金结算凭证,案涉房产已实际成交,开发商已向中介方支付了对应佣金,且案涉房产所涉佣金金额高于《返佣协议书》载明的代理费金额,可认定《返佣协议书》的返佣条件已成就。根据张某陈述的正常交易流程,开发商亦不会直接将佣金转至其个人账户,张某以开发商结佣佣金数额与《返佣协议书》载明的代理费数额不一致,且开发商并未向其本人转账佣金为由,主张其向王某承诺的返佣款支付条件未成就,依据不足,法院对此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王某向张某支付其承诺的佣金返利12万元及利息。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近年来,在房地产交易中,房产中介为促成交易赚取佣金,往往私下向购房者承诺“购房返佣”,即将其促成交易可获得的房地产开发商支付佣金的部分,让利返还给购房者,以吸引消费者购房,该类情况以新房销售为甚。但因购房者一般无从得知房产开发商与房产中介、新房分销平台之间针对佣金、代理费的结算情况,并且部分返佣承诺仅通过口头形式作出,未就“返佣”条件及“返佣”时间作出书面约定,购房者在实际购房后,经常遭遇中介拒绝兑现返佣承诺的情形,更有一些中介从业人员采取失联、“拉黑”等手段逃避责任,影响了购房者的依法维权,扰乱了房地产市场的正常秩序。

  法官提醒,购房者在购房时应选择正规渠道咨询及购买,审慎选择中介服务机构,注意审查中介机构及中介人员的资质,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切勿轻信返佣口头承诺。在与中介方商谈返佣等服务承诺时,尽量通过书面形式固化返佣承诺内容,就返佣具体金额、返佣时间、返佣条件等事项作明确约定。同时,注意留存微信聊天记录、语音通话记录、房产交易凭证等相关证据,以便后续发生纠纷,能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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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杰律师,法律硕士,执业于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14403201810022100。邓杰律师现(或曾)兼任深圳市人民政府听证员、深圳市某区城建部门公职律师、深圳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法律类)、建设工程定标专家,在建筑工务、政府采购等城建部门从业多年,拥有丰富的城建领域行政和民事诉讼经验技巧,非常擅长借力行政诉讼推进红本房、绿本房、农民房、军产房、回迁房等各类房产全寿命周期各个环节(包括但不限于拆迁补偿安置、建筑工程施工、各类房屋买卖、装修、租赁和物业管理等)各类法律纠纷事务处理,可为委托人提供富有针对性的非诉、诉讼、仲裁、执行等法律应对解决方案,能有效维护您的合法权益。如您有房产纠纷需要处理,可咨询委托专业律师代办。炜衡律所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始建于1995年初,是以我国司法部原“中国法律事务中心”部分骨干律师为核心组建成立的一家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全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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