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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房变“凶宅”,该向谁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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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09-07   查看:1043

编者按:​新房变“凶宅”,该向谁索赔?

新房变“凶宅”,该向谁索赔?

  新房还未装修好

  却因一场意外

  沦为“凶宅”

  房主该向谁索赔?

  基本案情

  2022年6月,陈某与河南某公司签订《房屋认购协议》认购一套安置房,总金额22万余元。2023年5月,陈某与某装饰公司签订装饰装修合同,并支付定金2万元。6月12日,装修工人朱某在房屋内铺设地板砖时,触碰漏电的燃气管道,不幸触电身亡。后查明,事故原因系燃气公司施工人员操作不当,将燃气管道膨胀螺丝打在高压火线上,致使整栋楼燃气管道漏电。陈某认为河南某公司、某燃气公司共同侵权将其新房变成“凶宅”,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系财产损害赔偿纠纷。装修工人施工期间触电身亡,直接原因是燃气公司安装燃气管道施工不当,而河南某公司作为房屋出售方,未及时发现并排除房屋重大安全隐患便售予原告,存在重大过失,二被告共同行为致使涉案房屋成为“凶宅”。房屋使用价值虽未受影响,但基于民风民俗,群众对“凶宅”存在抵触心理,且涉案房屋作为塌陷区安置房,事故易在村民间广泛传播,严重影响房屋转让、出租,降低了交易价值,已给原告造成损失,二被告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对于原告主张的24万余元房屋价值损失,法院认为依据房屋价款、装修定金等费用计算损失明显过高,故不予支持,最终判决被告某燃气公司、河南某公司赔偿原告陈某相应房屋价值损失,并驳回陈某的其余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法律上虽无“凶宅”定义,但按当地民间习俗来说,群众对“凶宅”存在抵触心理是客观事实,民间习俗对房屋交易确有影响,实质上已经导致原告产生损失。法院结合房屋实际贬值、过错程度等综合裁量,最终支持原告部分赔偿请求。

  关于损失认定,房屋作为特殊商品,其价值不仅体现在物理结构与使用功能上,社会心理因素对交易价值的影响同样不容忽视。结合民间普遍存在的习俗观念,群众对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件的房屋存在心理忌讳,这种客观存在的社会认知显著降低了房屋在二手房市场中的交易价值与流通性。尤其是作为塌陷区安置房,购买群体相对固定、邻里关系比较紧密,事故更易在小范围内迅速传播,进一步加剧了房屋价值贬损。法院在确定赔偿金额时,需综合考量房屋实际贬值幅度、二被告过错程度、同类房屋市场交易差价等因素,使判决结果既符合法律规定,又契合社会常理与公众认知。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供      稿:永城法院苏洋、曹萍萍   来源:豫法阳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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