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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点确认却被“自动解约”?法院:必须本人真实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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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12-28   查看:1007

编者按:该案揭示电子缔约中“默示同意”的边界问题。法院精准适用意思表示理论,指出自动默认机制缺乏合意基础,违反契约自由原则。尤其在涉及解约等重大权利处分时,必须以积极行为表达意愿。此判例对数字时代合同成立要件具有典型指导意义。

自动默认电子确认,不能当然证明达成解约合意

  基本案情

  袁某与某中介机构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北京市住房租赁合同》,在履约过程中,房屋发生室内偷盗和网关设备关闭的情况,袁某报警并搬离房屋,后诉至法院要求某中介机构退还多交纳的租金、服务费及押金。某中介机构提交载有双方电子签章的《解约协议》,证明双方已对解约事项达成一致。《解约协议》载明解约类型为客户单方解约,并对各项费用进行了结算,结算方式为袁某支付的押金及服务费抵扣袁某应当支付的违约金。袁某对此不予认可,表示并未签署过该份《解约协议》。某中介机构主张袁某需点击“确认”后才能看到该份《解约协议》,如长期不点击确认会在七天后会自动默认点击确认。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北京市住房租赁合同》未约定袁某和某中介机构可通过自动默认签约机制签署《解约协议》,故在袁某未在平台上主动点击确认《解约协议》的情况下,某中介机构主张袁某因超期未点击,系统通过自动默认签约机制将原告的电子签名署在《解约协议》上,双方应受《解约协议》约束的主张无合同和法律依据,对《解约协议》不予采信。因发生室内偷盗、网关设备关闭等情况,严重影响袁某居住,袁某出于安全考虑,提出解除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不应视为违约,故判令双方签订的《北京市住房租赁合同》于袁某搬离当日解除,并判令某中介机构向袁某退还剩余租金、押金及相应服务费。

  法官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行为人可以明示或者默示作出意思表示。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自动默认签约机制在电子合同签署领域较为常见,在房屋租赁合同双方没有就自动默认签约达成约定或存在过往交易习惯时,仅凭自动默认电子签约不能证明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来源于2025年12月18日发布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涉中介机构小额房屋租赁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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