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本案揭示农村合伙承揽型施工中的责任分担机制:四人平分工钱、共用工具,构成合伙关系;其中一人因执行合伙事务死亡,其余合伙人虽无过错,仍基于公平原则承担适当补偿责任(各4%)。同时,定作人选任过失适用《民法典》第1193条,体现“风险—控制—责任”匹配逻辑。
瓦工在屋顶铲除灰渣时失足坠亡,责任谁担?法院判了
工人在屋顶铲除灰渣时,
不慎从高处坠落身亡,
事故发生在“施工中”还是“完工后”?
房主选任无资质施工队是否担责?
合伙人是否需共担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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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7月30日,屈某甲将登记在其名下的自建房屋顶瓦片更换工作,以包工包料方式交给屈某乙。屈某乙召集屈某丙、屈某丁及屈某戊一同做工,约定四人按价平分报酬。
2024年8月2日,屈某乙等三人率先进场施工,次日,屈某丙加入。施工期间,屈某甲提出更换桁条和方条。2024年8月5日,屈某戊在屋顶铲掉瓦面灰渣时失足坠落,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屈某甲给付10万元,屈某乙给付1万元。因赔偿问题协商未成,屈某戊亲属遂提起诉讼,要求屈某甲、屈某乙、屈某丙、屈某丁连带赔偿损失67余万元。
被告屈某甲辩称,其与施工人员不存在雇佣关系,而是将工程承包给该四人。屈某戊受害与屈某甲以及相关承包者没有关联性,因其死亡是在承包事项完成后,另行施工而意外摔伤,与换瓦没有关系,应当由屈某戊自行承担风险;即使相关,责任也应由承包人承担,且农村换瓦无需高空作业资质,自己不应担责。
被告屈某丁辩称,屈某戊系完工后打赤脚上屋打滑摔伤,与自己无关。
围绕有争议的事实,衡阳县法院认定如下:
Q1本案事故是发生于工程完工后还是施工过程中
屈某戊是在瓦片更换完成后,铲除瓦面灰渣时发生事故,该行为虽不影响工程质量,但关乎外观形象,宜类比为主体工程外的附随内容,且换瓦完工与铲灰渣行为时间间隔极短,是工程的延续,宜认定事故发生于施工过程中,而非工程完工后。
Q2关于屈某戊事发时是否打赤脚
四被告主张屈某戊事发时打赤脚上屋顶,并提交拖鞋放在屋顶照片及谈话录音佐证。衡阳县法院审理认为,案涉照片无法证实为事发时拍的,照片中的拖鞋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谈话录音中的相关表述并未提到水泥在脚部的具体位置,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施工时即便穿鞋,脚背靠近脚踝处也可能沾到水泥,不能直接推定其事发时打赤脚。综上,故本院不认定屈某戊事发时是打赤脚。
衡阳县法院经审理认为,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本案中,屈某甲以包工包料将案涉工程交由屈某乙,屈某乙又召集屈某丙、屈某丁及屈某戊一起提供工具、技术和劳力进行施工,屈某乙、屈某丙、屈某丁、屈某戊四人在施工过程中不具备管理与被管理的人身依附性,收入平分。据此,可依法认定屈某甲与屈某乙、屈某丙、屈某丁、屈某戊四人形成承揽合同关系,屈某乙、屈某丙、屈某丁、屈某戊之间形成合伙合同关系。
关于各方当事人对案涉事故的发生是否具有过错责任及责任大小。该案涉房屋为两层半,高度约八九米,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及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属于特种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屈某甲作为承揽合同的定作人,未对屈某戊是否具有高空作业的相应资质进行核实,未尽到谨慎选任义务,对事故发生存在一定过错,对屈某戊死亡应承担一定的责任。综合全案情况,酌定屈某甲承担20%的过错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屈某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在较高屋顶施工存在危险,但未尽到足够小心谨慎的注意义务,作业时未采取安全保护措施,未佩戴安全绳等安全防护用品,屈某戊自身对事故的发生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酌定屈某戊自行承担80%的主要责任。
本案中,屈某戊在施工过程中不慎死亡,系为执行合伙事务受到人身损害,屈某乙、屈某丙、屈某丁作为合伙经营的受益人,应当对屈某戊死亡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本院酌情由屈某乙、屈某丙、屈某丁各承担4%的补偿责任。
安全无小事,生命重于山。在农村,房屋的修缮与新建本是改善生活的好事,雇人帮忙也是常事,在自建房修缮施工过程中,时常存在房主选任无资质施工人员、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等问题,导致各类伤亡事故频发。
承揽关系中,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房主应谨慎履行选任义务,不可因图省事、找熟人、省成本而忽视安全,选任具备施工资质的人或公司进行施工。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施工过程中,应对环境安全、操作规范尽到监督与提示义务,并做好安全措施。若发生伤亡事故,可能因选任过错而承担赔偿责任。
高空作业危险性高,容不得丝毫侥幸与疏忽。作业人员要强化安全防护意识,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高处作业时,必须规范佩戴合格的安全帽,正确使用安全带、安全绳及安全网等全套防护设备。切勿心存侥幸、忽视安全,因自甘风险导致的损害,需自行承担全部责任。对于合伙施工的项目,各方更应明确自身的权利与义务。施工过程中,要相互提醒、彼此监督。
文字:包一峰 来源:衡阳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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