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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工业区块线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补充通知(​深工信规〔2020〕1号)及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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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6-10   查看:1450

编者按: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深圳市工业区块线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补充通知深工信规〔2020〕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经市政府同意,对《深圳市工业区块线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适用补充通知如下:一、一级线内地上工业楼宇整体转让适用《深圳市工业区块线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二、一级线

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深圳市工业区块线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补充通知

深工信规〔2020〕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对《深圳市工业区块线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适用补充通知如下:

  一、一级线内地上工业楼宇整体转让适用《深圳市工业区块线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二、一级线内工业楼宇转让(含整体转让和分割转让)的受让方是经依法注册登记的企业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不适用《深圳市工业区块线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关于受让方条件的规定:

  (一)在《深圳市工业区块线管理办法》实施前已核发用地批准文件或签订出让合同;

  (二)在《深圳市工业区块线管理办法》实施后第一次转移登记,或用于回迁安置的工业楼宇登记至回迁户名下后第一次转移登记的;

  (三)除城市更新用地、土地整备留用土地、非农建设用地及征地返还用地上的工业楼宇外,其他工业楼宇在《深圳市工业区块线管理办法》实施后没有通过签订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的方式改变产权限制条件。

  三、本通知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8月1日。

  特此通知。

  附件:1.关于《〈深圳市工业区块线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补充通知》的政策解读

  2.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报请政府公报发布《〈深圳市工业区块线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补充通知》的函

  (联系人:谢少东,联系电话:88102542)

  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0年1月31日

关于《〈深圳市工业区块线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补充通知》的政策解读

  1.对《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作补充说明的重要意义是什么?

  答:2018年8月2日,市政府印发《深圳市工业区块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对我市加大工业用地保障,加强对先进制造业、创新型企业等用地保障,严守工业用地红线,稳定全市工业用地总规模起到重要意义。有效稳定工业用地总规模,强化工业用地管理,支撑了我市实体经济发展。《管理办法》出台一年多以来,我市相关区、有关部门陆续收到政策执行过程中针对《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未明确适用时点的问题,比如部分在《管理办法》出台之前的通过城市更新等涉及工业楼宇转让的项目关于受让人的限制未明确是否适用的问题。按照市领导批示及有关专题协调会精神,我局会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司法局研究起草《〈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补充通知》,进一步明确《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适用时点有关规定,将对完善《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条款规定,并做好与《深圳市工业楼宇及配套用房转让管理办法(送审稿)》有效衔接具有重要意义。

  2.《〈深圳市工业区块线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补充通知》实施前后相关政策和项目如何衔接?

  答:《〈深圳市工业区块线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补充通知》本身的表述即为具体衔接的操作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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