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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不能利用自身优势地位直接采取行政手段主张自身民事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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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27   查看:1142

编者按:行政机关不能利用自身优势地位直接采取行政手段主张自身民事权益——某公司诉某住建局限制销售登记案  【基本案情】  某公司取得某安置小区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于同年取得所有权证书。但某公司销售该房产时,被不动产登记机关告知该房产被登记为限制销售。某住建局称其与该公司存在民事争议,遂在其内控系统中对

行政机关不能利用自身优势地位直接采取行政手段主张自身民事权益

——某公司诉某住建局限制销售登记案

  【基本案情】

  某公司取得某安置小区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于同年取得所有权证书。但某公司销售该房产时,被不动产登记机关告知该房产被登记为限制销售。某住建局称其与该公司存在民事争议,遂在其内控系统中对案涉房屋采取了限制销售登记措施,未向某公司书面告知。某公司不服,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对案涉房屋的限制销售登记。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某公司取得的房屋权属证书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均具有公信力,基于行政行为的信赖原则,该许可足以证明案涉房屋符合销售条件。某住建局与某公司存在其他民事争议,应当另行通过民事途径解决,其直接对该房产予以限制销售于法无据,遂判决撤销某住建局对案涉房屋的限制销售登记。

  【典型意义】

  公司作为重要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主体之一,其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对公司不动产作出的登记行为具有公示公信力,不得滥用行政权力任意予以限制。即使行政机关与公司存在民事争议,也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纠纷,应当通过协商、仲裁、提起民事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行政机关不得利用自身优势地位,随意使用行政手段限制民事主体的正常交易机会,人为设置交易障碍或增加交易负担。在推进法治政府和诚信政府建设,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当下,更需要行政机关严格遵循信赖利益保护原则,依法行使权力,促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

  (来源于:2024年11月27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司法厅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共同发布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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