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购配套管理用房无法交易,怎么挽回购房损失?
编者按:
购房者高价购入标注为住宅的房产,多年后发现房屋实为不可交易的小区配套管理用房,无法正常出售流转。开发商销售时刻意误导,未如实告知房屋真实属性,存在重大过错,法院判令解除购房合同,开发商全额退房款并赔付大额经济损失。买房17年后发现“住宅”成了“配套”,这房能退吗?
案 情 简 介
很多家庭倾尽积蓄买房,图的是一个安居乐业,但刘女士(化名)却没想到,住了二十年的房子,有一天竟发现“不能上市交易”。刘女士在2005年买了一套商品房用于居住,房产证上显示的设计用途也是住宅。2022年下半年,刘女士想卖掉这套房屋,却被告知这套房屋在规划中是“管理用房”,不能出售。刘女士遂将开发商大华公司(化名)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双方所签《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若法院认定合同有效则要求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要求退房及返还购房款,并赔偿损失500余万元。海淀法院经审理,判决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刘女士腾退案涉房屋并交还给大华公司、大华公司退还房款70余万元并赔偿损失400余万元。
刘女士诉称,2005年,其本来想购买同小区的一套高层住房,但开发商的销售人员向其介绍一层的案涉房屋,称与高层的房屋性质一样。于是其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单价为每平方米5000余元,总金额70余万元。案涉房屋的房产证载明产别是私有房产,设计用途为住宅。开发商还使用该房产证帮助其办理了住宅房屋的公积金抵押贷款。2022年,其想卖房,但是中介查询后告知房子的登记性质有问题。经咨询,其才得知案涉房屋在规划中是不能用于出售的“管理用房”。开发商明知案涉房屋不能出售,仍向其出售“管理用房”性质的房屋,应赔偿其相应损失。
开发商大华公司辩称,《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载明案涉房屋的规划用途为配套且该房屋仅作为配套使用,该合同可以证实刘女士在购买案涉房屋时就已知悉涉案房屋的性质为配套,刘女士现在主张公司欺瞒其房屋性质无事实依据。公司已履行合同义务,刘女士要求公司赔偿损失的诉请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法 院 审 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大华公司与刘女士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将案涉房屋出售给刘女士,并办理了产权登记。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效力的认定,大华公司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并取得了销售许可证,现有证据无法认定大华公司在出售房屋时存在欺诈、胁迫情形,且事实上已将案涉房屋过户至刘女士名下并由刘女士居住使用,亦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因此,应认定合同有效。在合同有效的情况下,案涉房屋的性质为“配套”,并非住宅性质房屋,刘女士要求解除合同、退还房款并赔偿损失。大华公司作为房地产开发公司,理应知道住宅性质房屋是为了满足居住需求,而配套性质房屋一般为完善社区功能,二者在用途、产权登记、规划目的等方面存在明显不同,并应将此特殊情况告知购房人。即使《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载有“配套”的内容,但不能以此认定刘女士知晓所购房屋的性质,且刘女士以住宅房屋市场价标准购买管理用房也明显不符合常理,因此对于大华公司所持刘女士自愿购买配套性质房屋的主张,法院不予采信。刘女士在履行合同义务后,取得案涉房屋所有权,应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因房屋性质问题,其无法享有房屋完整的权利,其购买商品房本应获得的利益丧失。在此情况下,可认定案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大华公司对此负有责任,故对于刘女士要求解除合同、退还房款、赔偿损失的请求,法院应予准许。关于房屋差价损失,是购房人失去购买类似条件房屋的机会损失,现刘女士无法以相同价格购买同等条件房屋,理应获得补偿。关于刘女士主张的购房损失,法院以案涉房屋同等条件房屋的市场价值为基础,考虑到刘女士的实际损失,兼顾合同履行情况、过错程度、预期利益,以及刘女士居住多年之事实,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酌情确定大华公司应向刘女士赔偿的损失数额。最终,法院判决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刘女士腾退案涉房屋并交还给大华公司,大华公司退还房款70余万元并赔偿损失400余万元。
宣判后,大华公司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 官 说 法
买卖房屋涉及到大额交易,对每个家庭都是一件不小的事。为了防止发生买房后的闹心事,在此,作出以下提示:
一、购买房屋时擦亮眼、多打听。购房人应尽到合理必要的注意义务,在审慎查看房屋状况、了解房屋规划设计、对房屋有全面认知后再行交易。签约时应逐条认真阅读合同条款,如有疑问,应当及时提出,如开发商有所承诺,应当以书面协议的方式固定下来。
二、开发商对房屋规划用途、买卖限制等足以影响购房人决策的关键信息,负有主动、全面告知的义务。如因未充分告知导致购房人产生重大误解或者信赖利益损失,开发商应承担赔偿责任。对此,开发商应举证证明已经尽到提示义务,购房人充分知悉所购房屋的性质。
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故即使《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对房屋的相关约定有重大瑕疵,但合同并不当然无效。
(文中均系化名)
文/孙婉仪、王晓丹 来源: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专家评析
————知法善用、保护权益————
(以下评析仅针对特定的情形,若情况不同请咨询邓杰律师)
配套用房和普通住宅的产权价值、交易属性差距极大,是购房者极易踩坑的房产陷阱。开发商利用信息差误导购房者高价购入配套用房,属于典型的购房违约行为。购房者无需自行承担认知风险,可通过司法途径解除合同,全额追回房款及房屋差价损失。
维权攻略
————类案参考、行动指南————
(以下攻略仅针对特定的情形,若情况不同请咨询邓杰律师)
核查房屋规划属性
携带房产证、身份证到住建、规划部门查询房屋原始规划备案资料,确认房屋为配套管理用房、无上市交易资质的事实。
搜集开发商误导证据
整理销售沟通记录、购房宣传资料、贷款办理记录,证明开发商承诺房屋为普通住宅,存在虚假误导行为。
核算实际购房损失
委托专业机构评估案涉房屋与普通住宅的市场差价,统计购房全款、资金损耗等全部经济损失,明确索赔金额。
发函催告开发商维权
向开发商发送书面催告函,要求解除合同、退还房款、赔偿损失,固定开发商拒不赔付的过错证据。
整理全套诉讼证据链
整合规划证明、购房凭证、误导证据、损失评估报告,形成完整证据链,保障诉讼维权胜诉率。
提起民事诉讼追责
向管辖法院立案,主张解除购房合同、退还房款、赔偿全部经济损失,通过司法途径挽回购房损失。
问疑解惑
————提出问题、得到解答————
(以下问答仅针对特定的情形,若情况不同请咨询邓杰律师)
问题1:小区配套管理用房可以买卖交易吗?
答:不可以。配套管理用房主要用于完善小区公共功能,规划属性特殊,不具备普通住宅的上市交易资格,无法正常挂牌出售、过户流转。
问题2:误购配套用房属于购房重大误解吗?
答:属于。购房者基于开发商的虚假告知,误以为房屋是普通住宅并高价购买,对房屋核心属性产生错误认知,构成法定购房重大误解。
问题3:开发商隐瞒配套用房属性违法吗?
答:属于违规违约行为。房屋规划用途、交易限制是影响购房决策的关键信息,开发商必须主动告知,隐瞒信息误导交易需承担全部过错责任。
问题4:误购配套用房可以主张哪些赔偿?
答:可主张全额退还购房本金,同时索赔房屋市场差价损失、资金占用损失等,法院会结合市场行情、过错程度综合判定赔偿金额。
问题5:长期居住配套用房还能维权索赔吗?
答:可以。居住使用房屋不代表认可房屋属性,只要能证明购房时被开发商误导,房屋无法实现住宅交易目的,即可正常维权索赔。
问题6:开发商以合同标注配套为由拒赔合法吗?
答:不合法。合同格式条款不能免除开发商的如实告知义务,购房者以住宅市场价购房,可佐证并非自愿购买配套用房,法院不会支持开发商拒赔主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