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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天 vs 60天:履约保证金“多扣”22天被法院喊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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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6-01-08   查看:1009

编者按:“38天差距”引爆热议:无锡中院判决出租方多收的22天履约保证金必须退还,首次用“剩余租期=赔偿上限”尺度衡量违约金,给疫情后连锁退租潮立下司法路标 。

某经营公司诉谢某某提前解约纠纷案

  基本案情

  某经营公司将其商业广场室内步行街的一个商铺出租给谢某某,面积为65平方米,租赁期限自2021年5月1日起至2023年10月31日止,每月固定租金19821.75元。合同还约定因承租人违约提前终止的,出租人有权没收本合同项下的履约保证金。后谢某某支付了履约保证金38733.5元,自2023年6月起谢某某未再支付租金。某经营公司于2023年9月21日向谢某某发送解除合同通知,谢某某于2023年9月23日搬离租赁场所。后某经营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谢某某支付拖欠的租金,并没收履约保证金。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虽然合同约定因承租人违约解除,出租人有权没收履约保证金,但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至2023年10月31日,谢某某在2023年9月23日搬离租赁场所,距离合同到期日仅剩38天。而履约保证金38733.5元相当于60天的租金,故提前解约给某经营公司造成的空置期损失,也仅限于剩余38天的租金,谢某某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不应超过该38天的租金,某经营公司应退还谢某某相当于22天租金的履约保证金。

  典型意义

  近年来,受市场变化等因素影响,不少承租人会选择提前解约来减少经营损失,但是承租人的违约责任不能因为提前解约行为具有客观原因而免除。对于违约责任,应当结合违约金标准以及出租人的损失等予以综合认定。出租人的损失主要是剩余租期内租金的丧失,因此承租人的违约责任一般不应超过该剩余租期的租金。在剩余租期还较长的情况下,考虑到出租人有防止损失扩大的义务,法院也会结合个案实际情况,酌情认定出租人的房屋空置损失。(来源于无锡法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撰稿单位:无锡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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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杰律师,法律硕士,执业于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14403201810022100。邓杰律师现(或曾)兼任深圳市人民政府听证员、深圳市某区城建部门公职律师、深圳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法律类)、建设工程定标专家,在建筑工务、政府采购等城建部门从业多年,拥有丰富的城建领域行政和民事诉讼经验技巧,非常擅长借力行政诉讼推进红本房、绿本房、农民房、军产房、回迁房等各类房产全寿命周期各个环节(包括但不限于拆迁补偿安置、建筑工程施工、各类房屋买卖、装修、租赁和物业管理等)各类法律纠纷事务处理,可为委托人提供富有针对性的非诉、诉讼、仲裁、执行等法律应对解决方案,能有效维护您的合法权益。如您有房产纠纷需要处理,可咨询委托专业律师代办。炜衡律所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始建于1995年初,是以我国司法部原“中国法律事务中心”部分骨干律师为核心组建成立的一家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全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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