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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部门仅与部分继承人签订拆迁协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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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05-22   查看:1059

编者按:朱某斌、朱某权诉某区住建局确认行政协议无效案  【裁判要旨】  行政机关在缔结行政协议前,应对协议标的权属进行全面调查核实。若行政机关不履行审慎审查义务,未对被征收房屋的权属进行全面调查核实,导致部分权利人被排除在补偿安置之外,构成重大且明显违法,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判决确认协议无效。  【基本案情】 

朱某斌、朱某权诉某区住建局确认行政协议无效案

  【裁判要旨】

  行政机关在缔结行政协议前,应对协议标的权属进行全面调查核实。若行政机关不履行审慎审查义务,未对被征收房屋的权属进行全面调查核实,导致部分权利人被排除在补偿安置之外,构成重大且明显违法,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判决确认协议无效。

  【基本案情】

  案涉房屋登记在朱某与丁某名下,二人育有朱某斌、朱某权及朱某榕三子女,二人去世后未留下遗嘱。朱某榕与其丈夫王某友长期居住于此房屋。2021年,某区住建局因实施周边环境整治项目,委托城建中心开展房屋搬迁工作。城建中心在实施项目过程中仅与朱某榕、王某友签订补偿协议,约定以产权调换方式对其安置补偿。朱某斌、朱某权未获任何补偿,遂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协议无效并要求某区住建局履行补偿职责。

  【裁判结果】

  淮安市清江浦区法院一审判决确认行政协议无效,并责令某区住建局重新履行补偿职责。朱某榕、王某友以及某区住建局均不服,提起上诉。淮安中院二审认为,某区住建局委托城建中心签订案涉补偿协议时,在明知案涉房屋尚未进行遗产分割的情况下,应与朱某与丁某的三个子女共同签订案涉补偿协议。现城建中心仅与部分权利人签订协议且协议内容明显损害朱某斌、朱某权的利益,不被两人认可,属重大且明显的违法行为,一审法院判决确认该行政协议无效符合法律规定。淮安中院二审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行政机关在签订行政协议时,应当履行审慎审查义务。这是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内在要求,也是防范法律风险、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必要举措,有利于推进行政协议领域法治化,提升政府公信力。行政机关应对协议内容所涉及的权利主体进行全面细致的核查,若协议内容明显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构成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协议效力应当依法被否定。本案中,人民法院通过确认补偿协议无效,明确了行政机关在征收补偿过程中的审慎审查义务,对于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障公民财产权益及完善行政协议司法审查规则,都具有重要意义。(来源于江苏法院2024年度行政审判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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