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一、基本案情 陕西某建设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通过招投标程序中标某市政道路工程,并与发包方某交通集团(以下简称B集团)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A公司与C工程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书》,约定由C公司负责项目实际施工,A公司仅出借资质并收取管理费。施工期间,自然人曹某、鲁某以C公司名义组建项目部,完成工
一、基本案情
陕西某建设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通过招投标程序中标某市政道路工程,并与发包方某交通集团(以下简称B集团)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A公司与C工程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书》,约定由C公司负责项目实际施工,A公司仅出借资质并收取管理费。施工期间,自然人曹某、鲁某以C公司名义组建项目部,完成工程竣工验收,但B集团拖欠工程款3000余万元。曹某、鲁某遂以实际施工人身份起诉B集团、A公司索要工程款。
二、争议焦点
实际施工人身份认定:曹某、鲁某是否符合实际施工人标准?
合同效力与责任承担:出借资质行为对工程款支付责任的影响?
诉讼程序合法性:是否需追加C公司参与诉讼?
三、裁判要旨
突破合同相对性:虽A公司与B集团签订施工合同,但曹某、鲁某实际投入资金、组织施工并管理工程资料,构成《建工司法解释》定义的实际施工人,有权直接向发包方主张工程款。
资质借用无效不影响实体权利:A公司出借资质违反《建筑法》第二十六条,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实际施工人仍可参照合同主张工程款。
程序简化处理:C公司未实际参与施工,追加其参加诉讼无必要,法院直接判令B集团在欠付范围内向曹某、鲁某付款。
四、案件启示
维权路径选择:实际施工人可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起诉发包人(如B集团)及违法分包人(如A公司),无需受限于合同仲裁条款。
证据为王:需保存施工日志、采购单据、结算文件等证明实际投入的证据链,避免因举证不足丧失胜诉权。
风险防范:借用资质施工存在合同无效风险,建议通过合法分包或联合体投标方式参与工程,确保权益受法律保护。
五、案件索引
案号:(2023)最高法民申1832号
审理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3年1月23日
六、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
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
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本文标签:

专注执业领域事务
全力办理委托事项
扎实维护合法权益

邓杰律师电话:13715198118
请输入您的联系电话,座机请加区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