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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所有权因买卖而发生转移,公安机关强制迁移原卖家户口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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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05-22   查看:1102

编者按:周某、蒋某诉某市公安局强制迁出户口案  【裁判要旨】  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出卖人未将其户口迁出,买受人可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户口迁移。公安机关依申请并经调查核实、履行告知义务等程序后将原户口迁出,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基本案情】  翟某于2021年11月购买案涉房屋并完成不动产转移登记。因周某、蒋某未将

周某、蒋某诉某市公安局强制迁出户口案

  【裁判要旨】

  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出卖人未将其户口迁出,买受人可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户口迁移。公安机关依申请并经调查核实、履行告知义务等程序后将原户口迁出,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基本案情】

  翟某于2021年11月购买案涉房屋并完成不动产转移登记。因周某、蒋某未将其户口迁出,2023年2月,翟某书面申请某市公安局将周某、蒋某的户口从案涉房屋中迁出。由于无法与周某、蒋某取得联系,某市公安局于同年3月通过在房屋所在社区公告栏张贴告知书的方式,通知周某、蒋某办理户口迁出手续,但二人在期限内仍未主动迁出。后某市公安局根据翟某的申请并结合相关材料,将周某、蒋某的户口迁至其居住地社区家庭户。周某、蒋某不服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某市公安局的户口迁移行为违法,并要求将户口迁回原址。

  【裁判结果】

  泰州医药高新区法院一审认为,案涉房屋所有权已依法转移登记至翟某名下,周某、蒋某不具备在该房屋登记户口的条件。某市公安局依据《户口登记条例》第三条、《江苏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第九十六条、第一百八十二条等规定,履行了受理、调查等法定程序,经核实后通过张贴告知书履行告知义务,并在公告期满后将周某、蒋某户口迁至居住地社区家庭户,符合上述规定,遂判决驳回周某、蒋某的诉讼请求。周某、蒋某不服,提起上诉。泰州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系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后引发的户口迁移争议,明确了房屋所有权转移后,原房屋权利人应履行迁出户口义务。法院依法支持公安机关依法定程序强制迁出原权利人户口并为新房主办理落户登记的行政行为,有效解决了二手房交易后的落户难题,保障了房屋买受人基于所有权依法应当享有的合法权益,维护了不动产交易安全与户籍管理秩序。(来源于江苏法院2024年度行政审判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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