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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行政复议调解成为解决老百姓烦心事的“优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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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27   查看:1182

编者按:让行政复议调解成为解决老百姓烦心事的“优选项”——李某不服某县住建局未按约定履行行政协议案  【基本案情】  李某系某县老城区棚户区居民,其住房因某县老城区棚户区改造项目而被征收,某县住建局是该项目的房屋征收部门。根据《某县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2019年9月29日,李某与某县住建局签订

让行政复议调解成为解决老百姓烦心事的“优选项”

——李某不服某县住建局未按约定履行行政协议案

  【基本案情】

  李某系某县老城区棚户区居民,其住房因某县老城区棚户区改造项目而被征收,某县住建局是该项目的房屋征收部门。根据《某县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2019年9月29日,李某与某县住建局签订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协议约定“申请人自愿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补偿,调换的房屋为被征收房屋范围内新建的安置房屋。”某县住建局在签订协议时,提供了安置房屋户型图纸,李某选定了满意的户型并签订了协议。安置房建成后,李某认为分配的安置房户型不符合征收补偿协议约定的户型,损害了其合法权益,请求行政复议机关责令某县住建局按照协议约定的户型对其进行安置。

  【复议办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行政复议机构案件承办人在全面了解李某的诉求后,积极与某县住建局协调对接,核实案件有关事实。经核实,双方在签订安置协议时某县住建局已当场释明,设计图纸作为参考户型,实际户型面积以规划核定后为准,协议里已明确约定“调换房屋的产权面积最终结果以具有测绘资质的测绘公司测绘成果为准”。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是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的行政协议,协议签订后双方均应遵守契约精神,某县住建局作为行政机关更应积极践诺守信,若在安置房建设过程中确需调整相应规划应积极履行告知职责,保护老百姓的合法权益。为实质化解行政争议,复议机构一边向李某释法明理,一边与某县住建局多次沟通协调,并召开案件沟通会。通过复议机关牵线搭桥,开发商同意提供与协议签订较为相近的户型让李某进行选择。最终通过行政复议调解方式,李某选到了自己满意的房屋户型。遂在本案受理后第4个工作日李某自愿撤回了行政复议申请,实现了案结事了。

  【典型意义】

  调解是纠纷化解的重要途径和有效方法。将调解贯穿涉企复议案件始终,坚持能调则调、应调尽调,能够帮助当事人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从源头上解决行政争议。本案中,行政复议机构积极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贯彻调解优先、包容审慎、依法纠错的法治精神,通过调解手段最终帮助李某实现“安居梦”,既有效推动行政机关践诺守信、定分止争,也有力解决了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其办案思路对行政协议类行政复议案件的办理具有积极借鉴意义,充分体现了行政复议公正高效、便民为民的制度优势。

  (来源于:2024年11月27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司法厅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共同发布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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