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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业主共同权益的行为仅涉及单个业主或者部分业主权益其可作为原告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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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某A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物权纠纷>所有权纠纷>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民申600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某A。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韶关市志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再审申请人某

某A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物权纠纷>所有权纠纷>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民申600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某A。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韶关市志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再审申请人某A因与被申请人韶关市志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下称志兴物业公司)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2民终185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某A向本院申请再审称: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下称一审法院)、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故意曲解事实;二审法院不但没有依法对一审判决存在的错误予以纠正,还裁定申请人主体不适格没有法律依据,属徇私枉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人于2008年购买韶关市××××房并入住,是该小区的业主。申请人提交的韶关市新华北路钢板弹簧厂(二期)修建性详细规划图,证明涉案地块原规划是绿化用地,但被申请人擅自把规划绿地改建成16个临时月租车位,并于2012年搭建铁棚把临时车位变成固定车位处分给部分车主,进而将该16个车位的经营收益全部据为已有,损害了申请人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另根据《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擅自改变用途;任何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或者其他场地作为停放车辆的车位或者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征得相关业主和业主大会的同意,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所得收益依法归全体业主共有。本案中,被申请人未经申请人和业主大会同意擅自改变绿地用于停车非法经营,属于侵权,且侵占在前,违规私搭乱建铁棚在后,故无论车棚是否由被申请人搭建都改变不了其侵权、侵占的事实。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申请人起诉本案请求判令被申请人停止侵占、排除妨害、还原绿地,以及判令被申请人将这16个车位经营收益(贰拾万零壹仟陆佰元)补充到共有住房专项维修资金,并承担诉讼费用。申请人认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努力让每一个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不应只是一条感受不到的标语,“厚德尚法”更不应只是一句华而不实的漂亮口号,故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二审裁定;2.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支持申请人的诉请;3.判令一审、二审、再审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本院对一、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某A是以志兴物业公司占用属于小区共有的绿地改建成若干个临时停车位出租获利,之后还违规搭建铁棚,进一步破坏原有的绿化,侵害了某A的合法权益,同时雨天带来的噪音严重影响了某A的睡眠;志兴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的物业管理方对此违建行为负有管理和制止的义务为由,起诉本案请求判令志兴物业公司限期拆除违法搭建的车棚还原绿地,并将其侵占属于某A共有的经营收益201600元返还并补充到某A共有的专项维修基金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或者其他行为人擅自占用、处分业主共有部分、改变其使用功能或者进行经营性活动,权利人请求排除妨害、恢复原状、确认处分行为无效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对于未经业主同意擅自占用、处分业主共有部分、改变其使用功能或者进行经营性活动的行为,或者有其他侵害业主共同权益的行为的,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业主可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仅涉及单个业主或者部分业主权益的,单个业主或者部分业主也可作为原告提起诉讼。据此,某A认为志兴物业公司占用业主共有部分并改变使用功能的行为侵害其共有权利,所搭建的铁棚已对其个人生活造成影响,而以受侵害者的身份提起本案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并进行实体审理。至于二审法院驳回某A起诉所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应当理解为,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六条所列的第(一)至(四)项事项以及上述司法解释第七条规定事项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而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六条所列的第(五)、(六)项事项的,则必须经过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上述法律规定并非是业主就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行使诉权时的前置性规定。综上所述,某A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指令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O一七年九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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