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该案例揭示了“形式合法”与“实质侵权”的张力。即便搭建位于自有区域且未被行政认定为违建,若对相邻方造成噪音、安全等实质性妨害,仍构成民事侵权。司法实践正从“物理空间归属”转向“功能影响评估”,凸显相邻权保护的动态平衡逻辑。
【以案释法】邻居:我家雨棚拆不得!法院:不可,得顾着楼上
一楼搭雨棚,
楼上心烦扰。
噪音隐患侵,
无奈对公堂。
物权有边界,
家园和睦兴。
基本案情
张某与姜某系同一小区上下楼住户,张某居住于一楼,其房屋附带一处小花园(天井区域)。未经与二楼住户姜某提前沟通协商,张某擅自在自家一楼花园内搭建了不锈钢雨棚。姜某出差回家发现该雨棚搭建情况,因认为其对自身生活造成影响,多次与张某沟通,要求其拆除雨棚,双方就此产生争执。为化解矛盾,姜某先后向小区物业公司、辖区居委会申请调解,但经多轮协调,双方始终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姜某遂诉至法院。姜某明确提出诉讼理由:其一,雨天雨滴坠落至雨棚表面会产生持续性噪音,干扰自己正常休息,影响居住舒适度;其二,该雨棚位置距二楼阳台、卧室距离过近,存在他人借助雨棚攀爬至二楼的安全隐患。张某辩称,雨棚搭建于自家天井范围内,属于自有区域使用范畴,无需经过楼上的姜某同意。同时,张某否认雨棚存在姜某所述的噪音干扰及攀爬安全风险,认为该雨棚的设计与搭建不会对二楼住户造成实质影响。此外,张某强调,雨棚并未被城市管理部门认定为违法建筑,姜某作为相邻住户,无权要求其拆除该雨棚。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相邻权利人应按公平合理等原则处理相邻关系,业主行使权利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张某未经姜某同意,擅自搭建雨棚,结合现场勘验,该雨棚客观增加攀爬风险及雨天噪音,妨害姜某居住安全与生活安宁,故判决张某拆除该雨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五条规定 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六条规定 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
法官说法
远亲不如近邻,和谐的邻里关系需要双方共同维护。邻里相处,“边界感”与“同理心”缺一不可。本案中,一楼业主虽有权使用自家附属区域,但搭建设施时,不能只考虑自身需求,忽视对楼上住户生活的潜在影响。邻里间应换位思考、互谅互让,共同守护文明和谐的居住环境。
文字:张 蕾
原标题:《【以案释法】邻居:我家雨棚拆不得!法院:不可,得顾着楼上》 来源:敦化林区基层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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