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清退“钉子户”次承租人,房屋租赁合同解除后腾退难题终得解
编者按:
商业管理公司终于拿回了属于自己的门面。此前虽然胜诉解除了与二房东徐某的合同,但实际占房的次承租人沈某仗着“不知情”、“交过租金”拒不搬离,导致房屋空置却无法再利用,损失每天都在扩大。无奈之下再次诉诸法律。法院的判决给房东们提了个醒:打官司不仅要告二房东,更要告实际占房人。不仅要主张腾退,更要主张“逾期腾房占有使用费”,这笔费用通常参照租金标准计算,直至房屋实际返还之日,最大程度保障了房东的合法收益。次承租人无理占房 理应腾退并支付占有使用费
日前,张家港法院审结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判决被告沈某某从张家港市杨舍镇某小区房屋腾退并支付相应占有使用费。
原告某商业管理公司与第三人徐某某签订3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该公司将某小区10间门面房出租给徐某某。合同订立后,徐某某将其中的一间房屋转租给了沈某某。后因徐某某拖欠房租,商业管理公司向张家港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其与徐某某之间签订的上述三份《房屋租赁合同》于2016年5月25日解除。该判决现已生效,但因沈某某仍占用其中该房屋,故引起本案诉讼。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商业管理公司与徐某某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已经解除,沈某某作为次承租人应当腾退房屋并支付逾期腾房占有使用费。其与徐某某之间的租赁合同,不能对抗商业管理公司要求沈某某腾退房屋的权利,沈某某提出的优先租赁权,也无法律依据,故法院不予支持,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点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履行期限届满或者解除,出租人请求负有腾房义务的次承租人支付逾期腾房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在法院判决原告与第三人合同无效且该判决结果已生效的情况之下,被告作为次承租人应当依法腾退占有房屋并支付占有使用费用。来源:江苏法院网
